甲方: (名单后附)
乙方:内蒙古金旅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愿购买乙方的旅游服务,为保证旅游服务质量,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内容] 本旅游团团号为 旅游团出发时间为______年 月 日,
结束时间为 年 月 日,共计 天 夜;旅游线路行程安排详见《旅游行程表》。《旅游行程表》经甲,乙双方签字后,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服务标准] 本旅游团服务质量执行国家旅游局颁布实施的《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标准。
第三条[旅游费用] 本旅游团旅游费用:成人每人合计 元人民币,儿童每人合计 元人民币;交费人数为成人 人,儿童 人,(具体人数以甲方提供名单为准)。金额总计(大写) 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 。
旅游??bsp; ,其他产生费用由甲方自理。
第五条[非项目费用] 甲方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的旅游费用,不包含以下项目:
1.旅途中发生的甲方个人费用,如交通工具上的个人餐饮费;个人伤病医疗费;行李超重费;旅途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电报、饮料及酒水费;私人交通费;自由活动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与报酬及在旅程中因个人行为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2.甲方自愿自行投保的保险费(如:航空人身意外保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
3.双方约定的由甲方自选的由其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费用;
4.其他非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费用。
第六条[出发时间和地点]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 时 分于 (地点)准时集合出发。甲方未准时到约定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自行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要求赔偿。
第七条[人数约定] 本旅游团须有 人以上签约方能成团。如人数未达到,乙方可以约定出发日前3日通知到甲方,解除合同。
乙方解除合同后按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1.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全部费用,乙方对甲方不负违约责任。
2.订立另一旅游合同,费用如有增减,由甲方补足或由乙方退回。
3.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通知到甲方的,应按照本合同第九条约定赔偿甲方。
4.甲方提供的电话或传真须是经常使用或能够及时联系到的,否则乙方在本条及其他条款中需要通知但通知不到甲方的,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甲方退团] 甲方可以在旅游活动开始前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但须承担乙方已经为办理本次旅游支出的必要费用,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时,提前5日通知乙方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2.在旅游开始时,提前5日至当日内通知乙方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第九条[乙方取消] 除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情形外,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的旅游活动不能成行而取消的,乙方应当立即通知甲方,并按如下标准支付违约金:
1.在旅游开始时,提前5日通知甲方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2.在旅游开始时,提前5日至当日内通知甲方的,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第十条[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甲方在订立合同、提供出团人员名单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
2.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适合参加旅游团,并有义务在签订本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乙方;
3.甲方应妥善保管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非乙方代管而损坏或丢失的,损失自行承担;
4.甲方在旅游活动中应遵守团队纪律,尊重目的地的宗教信仰、民族习惯和风土人情,配合导游完成本次旅游行程;
5.由于甲方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甲方自负;
6.甲方在自行终止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或在自由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责任自负;
7.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拒绝登机(车、船),拒绝住宿或者采取其它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要求,由此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给自己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自己承担,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全部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乙方义务] 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乙方已办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已提示甲方可自行选择投保旅游意外保险,旅游中发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险条款处理。乙方未投保高风险旅游项目保险;
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的手续,应妥善保管甲方的各项证件,如有遗失或毁损,应立即主动补办手续,因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应为甲方提供导游服务;无全陪的旅游团体,乙方应告知甲方旅游目的地具体接洽办法;
4.甲方在旅游中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时,乙方应做出必要的协助和处理。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在乙方安排的购物点购物时,如购物为甲方要求的,乙方不承担责任;当甲方发现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乙方应当协助甲方退还或索赔,但甲方必须提供相应购物发票;
6.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在旅游期间搭乘飞机、轮船、火车、长途汽车、地铁、索道、缆车等交通运输工具时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应协助甲方向提供上列服务的经营者索赔。
第十二条[变更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代表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变更本合同旅游内容。变更后的费用,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擅自变更合同]
1.乙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应当退还甲方直接损失或承担增加的旅游费用,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额。
2.甲方擅自变更合同违反约定的,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支付直接损失额或增加的旅游费用。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等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后,对方均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一〉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甲方无故违反合同约定,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二〉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未达到与甲方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标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情形:
1.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所称,既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在旅游活动中,由于当地发生的疫情、传染病或者其他情况,使得旅游计划不能完成的,而使甲方带来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3.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双方损失的,各自承担责任;
4.双方已经就可能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5.由于交通民航部门造成行程延误、变更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6.由于政府或第三人的行为,如政府的命令对旅游地点的限制行为,旅游点人满为患,限制游客人数,道路(铁路)发生交通事故、堵车,航空管制等等情况的发生,造成合同正常不能履行或延误、变更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7. 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8.无论何种原因将导致甲方旅游行程中费用增加,甲方均应及时通知乙方,双方及时沟通协商尽量将增加的费用减到最小程度。甲方未及时与乙方联系协商所增加的费用乙方一概不予承担。
〈四〉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减轻责任:
1.有证据证明属非过失,非故意的违约;
2.问题发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处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问题发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责任:
1.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宜先对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提醒,劝戒,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六〉甲方同意乙方违约的赔偿责任按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甲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甲乙双方均可向合同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注意事项]
1.优惠机票不得签转、更改航班、退票;
2.购物要量力而行,导游宣传仅供参考;
3.入住酒店后,遇骚扰电话请予拒绝,以免发生不愉快事件;
4.不吃不洁海鲜,吃海鲜后一小时内不要饮用冷饮、西瓜等食品;
5.请随身带好防感冒、发烧、腹泻、皮肤过敏药品,防晒霜、雨伞等用品以备应急之用;
6.经许可的游泳项目,游泳前要做好准备活动,以防不测,要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活动,感觉不适时应尽快上岸休息;要保管好自己随身携带的物品,贵重物品不宜放入衣物箱内,应专项寄存或派人看管;
7.未经约定,禁止旅游者参加高速摩托艇、水上飞机、高速游轮、潜水活动等高风险活动。
第十七条[补充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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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甲方支付合同规定首付旅游款 (转帐支票须在首付款划到乙方帐户) 之日起生效,至本次旅行结束甲方离开乙方安排的交通工具时为止。
附:旅游行程表
甲方代表 (签名或盖章): 乙方(盖章):内蒙古金旅假日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代表签字:
确保联系电话: 确保联系电话:0471-8903088 8901616
地址: 地址:呼和浩特锡林郭勒南路银都大厦A座1207室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010020
年 月 日 年 月 日